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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0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2. 2017年5月25日 ·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3.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4.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國憲法 》所作成的 解釋 [1] 。 聲請人 祁家威 是 臺灣 第一位公開 出櫃 的 男同志 ,在1986年就希望政府應該保障 同性婚姻 ;1998年申請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被拒絕後,於2000年向司法院 大法官 會議聲請解釋戶政機關不受理同性別結婚登記是否違背憲法,以未具體指明牴觸憲法之處為由在程序上被駁回;2013年祁家威再次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仍然遭到拒絕,一路上訴至行政法院。

  5. 釋字第 748 . 解釋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59 卷 6 期 1-48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三十六)(107年11月版 275-314 頁. 法令月刊 第 68 卷 7 期 125-13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22、23、58、107、108、111、153、154、156、160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憲法訴訟法 第 5、9、13 條. 民法 第 967、969、972、973、976、980、981、982、983、984、985、995、1122 條. 戶籍法 第 2、9 條.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解釋文:

  6.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解釋文. 民法第4 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書.

  7.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 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字第585及第601解釋意旨,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2. 本院歷來提及「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關解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 本院迄未就相同性別二人得否結婚作成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