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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7-10.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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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

  2. 2022年6月22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11.1.13. 111 年1 月13日增修版.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 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3. 規定問與答. 中央銀行. 109.12.9. 109 年12 月9日增修版. 壹、購置住宅貸款. 一、自然人第3戶購屋貸款. Q1: 自然人名下2 戶以上房貸之認定方式? 答: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下稱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自然人名下已有2 戶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資金用途代號為「1 」者( 購置不動產) ( 簡稱「房貸」),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購置不動產」者。 Q2:金融機構向聯徵中心辦理歸戶查詢時,如發現自然人名下有1戶資金用途代號為「1 」之房貸,惟該件房貸有2戶以上房屋為擔保時,應如何計算「房貸」戶數? 答: 1.

  4.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105 年3 月24日發布 105 年3 月25日生效. Q1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規範重點為何? 答:金融機構承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案件,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包括:無寬限期、貸款成數最高6成,以及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等。 Q2:本規定之高價住宅如何認定? 答: 1、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住宅(含基地)。 2 、臺北市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新臺幣7千萬元以上。 3 、新北市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新臺幣6千萬元以上。 4、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新臺幣. 4千萬元以上。 Q3:本規定規範對象為何? 答:自然人及公司法人購買高價住宅,並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者。

  5. 2023年2月7日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發布日期:2023-02-07.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 (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 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辦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

  6.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 103 年6 月26日增修版. 壹、 購置住宅貸款. 一、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 戶購屋貸款(Q1~Q24): Q1:「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之「 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 戶購屋貸款」所指為何? 答:「 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 戶購屋貸款」,係指本規定第4 點第2款第2 目所定,金融機構承作名下已有1戶房貸之自然人,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Q2: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應適用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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