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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經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後辭職者,或因犯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缺額於法院判決確定日或辭職生效日由落選人

  3. 2012年9月10日 · 從現行法規來看,鄉鎮長參選必須年滿26歲,縣市長必須年滿30歲,而總統必須要40歲 請問這樣的限制是依據何而來? 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雖說憲法所講的平等原則沒提到關於年齡)? 或者說認為到達某個年齡才有能力擔任某首長是否為一種偏見?

    • 「參政權」是什麼?
    • 幾歲可以行使參政權呢?
    • 未來展望:什麼是18歲公民權?

    在解釋之前,我們先來說明什麼是「參政權」。 所謂的「參政權」,簡單地說就是作為國家的國民,能夠參與國家事務決策、代表自己政治意見、選出符合自己想法的代表的權利。依據憲法第17條的規定,我們常聽到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都是屬於參政權的一環。 在我國,參政權並非每個國民都擁有,而是必須成年或滿一定年齡後才會取得參政權。而本文將針對選舉、罷免、創制、複決這四個權利的行使年齡進行介紹。

    如同前面所說,人民必須要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但由於我國將這四種權利,分別規定在憲法或不同的法律中,位階也有不同,導致行使不同權利的年齡出現分歧。以下以表1的方式整理出不同公民權的行使年齡,方便大家理解: 從表1中我們可以發現,相較於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創制與複決權並不是直接或間接用憲法規範行使年齡,而是獨立用公民投票法作規定,相較之下,下修公投年齡也較修憲更具有彈性。而公民投票法也確實於2017年時,將公投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2018年1月3日公布施行),呈現出創制與複決權的投票年齡已經下修到18歲,而選舉與罷免權的行使還是20歲的現況。

    回到一開始的議題,2020年初起一直在討論的「18歲公民權」究竟是什麼呢?其實很簡單地說,就是公民權年齡限制的放寬。 所謂的「公民權」,指人民有參與國家事務決策、表達自己的政治主張、以及要求政府說明施政狀況、方針等的一系列權利。而在這之中就包含了前面提到的「參政權」、能自由組成人民團體的「結社權」、以及參與集會遊行的「集會權」等權利。 然而,隨著臺灣人口老化、人口負成長的狀況日益嚴重,民間團體希望透過放寬公民權年齡限制,來讓更多青少年參與公共議題討論,而不致讓社會議題成為高齡者專利。雖然公民投票法已經於2017年下修,並於2018年正式施行,但由於選舉、罷免兩權涉及憲法的修正,雖然在2015年時曾有想要修憲,但最終因不在籍投票爭議無疾而終。 如今臺灣再度迎來修憲契機,截至2021年6月21日...

  4. 年滿 26 ,得登記為 鄉(鎮、縣轄市)長 、 原住民區長 候選人。. 年滿 30歲 ,得登記為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候選人。. 年滿 35 ,得為 監察委員 。. 年滿 40 ,依《 憲法 》、《 憲法增修條文 》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20條得登記為 總統 ...

  5. 2024年5月21日 · 但依據《憲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年齡仍須年滿40才能參選,而市長、立委、里長等公職年齡門檻,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四、18公民權優缺點有哪些? 正方意見: 1.與國際潮流接軌: 目前全球僅剩台灣、泰國等5個國家,法定投票年齡為20,因此,此次公投案旨在將投票門檻由20下修至18,跟上國際趨勢。 2.聆聽青年心聲: 支持者認為18青年吸收資訊的能力非常快速,思考的廣度與深度也較以往更提升,應讓青年一同參與政治、促進世代交流,使台灣民主更加進步。 反方意見: 1.18還不夠成熟: 最多反對者提出的質疑即是認為18青年心智發展還不夠成熟,無法有足夠的判斷力去思考與抉擇,擔心其容易受到煽動或是被騙票。 2.質疑18公民權必要性:

  6. 年滿26,得參選鄉鎮市區長。. 年滿30歲,得參選直轄市長、縣市長。. (直轄市長參選年齡原為35,於200711月7日起改為30歲) 年滿35,得為監察委員。. 年滿40,得參選總統、副總統。. 並下調各個選人的保證金金額. 這個金額只會限制住有意願參選但錢 ...

  7. 2022年10月19日 · 筆者認為,我國憲法係將候選人之年齡資格委託法律來規定,例如憲法明定年滿40才能參選總統,立院若把每種選舉的候選年齡都定為25、30歲或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