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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 友善列印. share分享按鈕. 一、依行政訴訟法所定送達方法,有下列五種: (一)直接送達(第71、76條) (二)補充送達(第72條) (三)寄存送達(第73條) (四)留置送達(第74條) (五)公示送達(第81條) 二、送達不能依直接送達或補充送達之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 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 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其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者,亦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 之郵務機構,此種送達方式謂之「寄存送達」 (行政訴訟法第73條)。 文書經依法為寄存送達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至應受送. 達人如於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前領取寄存文書者,應以實際領取之時為送.

  2. 1.點選「更多條件查詢」 2.勾選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及 [停止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3.再依各種查詢條件,找到所需資料。 發布日期:110-04-29. 更新日期:110-04-29.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3. 1.本院人工收文時間為:週一至週五(含補上班日)為08:30 - 24:00;週六、週日(含例假日)為08:30 - 22:00。中午不休息。 2.如需服務,上班時間逕洽本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歡迎多加利用科技設備傳送行政訴訟文書。詳情請點此

  4. 1、本頁面刊登之裁判,係各庭庭長就該庭之裁判選登,如與他庭見解不同,將循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 2、加註「*」者,並刊登於司法院公報及司法周刊。 發布日期:110-04-29. 更新日期:113-04-01. 發布單位:最高行政法院文書科.

  5. tpa.judicial.gov.tw › tw › cp-1888/1006585/2368c-1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113-01-30 修正發布「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7條 民事廳. 113-01-23 修正發布「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第14條之1、第15條、第26條 人事處. 113-01-16 修正「辦理行政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13年3月1日生效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113-01-15 修正「高等 ...

  6. (一)原判決論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第2條第2款所定義之「檔案」為,亦即檔案仍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參照檔案法第1條第2項規定,政府機關除得依檔案法第18條規定拒絕提供政府資訊檔案外,倘有其他法律

  7. 一、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其要件有三:1、公法上法律關係發生爭執;2、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3、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所謂「重大之損害」應綜合情形判斷是否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所謂「急迫之危險」係指危險刻不容緩,無法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者而言。 至有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部分,因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保全者既為本案權利,倘本案訴訟勝負尚難預料,或尚須經過繁瑣的證據調查程序,始得認定本案訴訟勝訴的可能性時,即應依利益衡量原則,就聲請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所獲利益或防免之損害,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及該處分對公共利益可能發生之危害或損害程度等因素綜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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