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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 第 77-4 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109&FLNO=77-4
  1. 77-4 .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 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

  2. 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維護保養專業廠商從業人員。

  3. 2022年9月27日 · 主旨:. 函轉內政部釋示關於建築法第77條之4第5項規定之指派人員資格疑義一案(如附件),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11年8月31日營署建管字第111118143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7條之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 ...

  4. 建築法第 77 4 條第 1 項:建築物昇降 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 非經竣工檢查 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建築法第 77 之 4 條第 2 項:管理人 定期 委託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 定期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 委 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5. 2024年1月12日 · 為健全建築物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安全管理機制,宣導設備安全管理觀念. 一、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二、為加強宣導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維護管理,保障民眾使用安全;敬請貴署、府(局、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