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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 ...

  2. 未投保強制車險,除了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以外:1.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者因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將處750元至1,500元罰緩。. 2.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投保強制車險還肇事者,將加重罰款 ...

  3. 第 2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 ...

  4. 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新車須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現行已領有合格標章行駛上路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應該在施行後2年內投保強制險。. 未投保強制車險,除了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以外:1.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 ...

  5.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修正時間:. 111.6.15.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9751號令修正發布第38 條、第49條、第50條、第53條;增訂第5條之1、第51條之1條文. 法規附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odt.

  6. 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 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5-1 ...

  7.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修正時間:. 105.1.6.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3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 、第23條條文. 法規附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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