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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後可以再向被保險人求償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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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保險人不能在領了保險金之後又跟第三人(機車騎士)索賠

      • 為了禁止被保險人(汽車車主)不當得利(同一個事故拿兩次賠償),被保險人不能在領了保險金之後又跟第三人(機車騎士)索賠。 如果汽車車主在事故當下就跟第三人拿錢和解,隱瞞已獲得賠償的事實,再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有權利不賠,或是追回已理賠的保險金。 同樣的,第三人也不能因為被保險人有保險,而拒絕保險公司代位向其請求賠償,第三人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1年4月1日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代位求償在第29條有特殊的代位規定當因為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行為發生的事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還是會理賠保障可憐的被害人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

    • 「和解」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
    • 和解契約怎麼約定,將影響理賠金額
    • 案例說明

    (一)什麼是「和解」?

    當雙方希望能夠儘早結束已經發生的爭執,或是為了防止爭執發生,而訂立的契約,就是和解。一旦雙方達成和解,就要依照和解契約履行,而且已經說好要拋棄的權利,就不能夠再請求。和解原則上不能夠反悔,除非和解所依據的文件有遭偽造、變造,或是和解的事情早已經過法院判決確定,或對於對方的當事人資格或和解內容的重要爭點有錯誤理解,才能夠撤銷和解契約。

    (二)為什麼車禍雙方的和解會影響保險公司?(見圖1)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中,原則上保險公司理賠後是不能夠再向被保險人(加害人)求償,但如果被保險人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的情況,例如:酒駕、吸毒、無照駕駛、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可以反過來向被保險人請求理賠金,但在請求的時候,保險公司的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被害人),需要承受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人的權益與義務。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另一方面又與被保險人簽訂和解書拿和解金,約定拋棄和解金以外的請求權等,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因為承受請求權人和解、拋棄等和解契約所約定的義務,沒有辦法在理賠後向被保險人求償。

    (三)車禍和解要得到保險公司的同意嗎?

    因此,保險公司雖然地位等同於請求權人,但在和解契約的內容影響到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時,保險公司就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主張自己沒有同意和解契約,和解對對保險公司沒有拘束力。因此,如果請求權人一方面與被保險人和解,一方面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則即便被保險人已經付過和解金給請求權人,保險公司於理賠後,仍然可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向被保險人求償,所以建議在協談及簽訂和解契約前,務必先行通知保險公司。

    雖然不像無照駕駛、酒駕事故等,雙方簽和解契約時要特別注意保險公司的同意權,但就算遇到一般的車禍案件,也要注意和解契約的撰寫內容。如果被保險人(加害人)已經和請求權人(受害人)和解,並且給付和解金,則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理賠的金額原則上要扣除被保險人已經賠償的和解金。例外是如果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在和解契約上載明「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或類似的句子,以表示不扣除強制險給付,此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就不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賠償的和解金。之所以會這樣規定,是因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有針對特定事項提供基本保障,也就是限於醫療費用、失能死亡給付,而常見的汽機車撞壞的維修費,強制險是不理賠的;又或者受害人的損害額度,其實有可能超過強制險的理賠金額(強制險理賠的金額合計最多只有220萬元,各項給付也都分別有上限),因...

    A先生跟B小姐已經簽訂和解契約,且A先生已經給付B小姐100萬元的和解金,此時就要看A、B的和解契約是否有類似「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險」的文字。如果有,B小姐才能夠再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如果沒有,則B小姐可以請求的金額就要扣掉已經拿到的100萬元和解金。 至於無照開車的肇事A先生簽和解書前,建議先行通知保險公司,並於簽訂和解契約時取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另外,因為A先生是無照駕駛,在保險公司理賠給B小姐後,還會被保險公司請求理賠的金額。

  3. 2019年10月22日 · 保險公司賠償車主修車費用後可以再向肇事者代位求償例如車主修車費用為50萬元保險公司理賠後可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向肇事者如有過失求償不過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多少就可以跟肇事車主求償多少呢代位求償金額以被保險人實際損害額為限. 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民事判例:「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為限 。 依上開判例意旨,保險公司可以向肇事車主代位求償的範圍,以損害額為上限。 所以保險公司實際可以代位求償金額,仍須加計折舊、過失相抵等應扣除之金額。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汽車投保義務人應依本法之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未訂立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於該條文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並依該條例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未曾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者,其所致汽車交通事故不受本法之保障。 第 6 條.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 軍用汽車於非作戰期間,亦同。 前項汽車所有人未訂立本保險契約者,推定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所有人為投保義務人。

  5. 3.車主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車禍致對造死亡保險公司理賠給受害人遺屬後又再向車主求償這樣合理嗎? 展開. 4.俗稱鐵牛的重型拼裝車與自小客車發生擦撞事故自小客車駕駛人受傷可否申請補償金展開. 5.肇事汽車之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非同一人時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之對象是否包括汽車所有人? 展開. 6.若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特別補償基金是否仍會對其求償? 展開. 7.受害人死亡,其遺屬先申請補償金200萬元,嗣後又再與加害人和解獲償10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是否會再向受害人遺屬求償已獲有之賠償100萬元? 展開. 8.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如果傷勢較嚴重,治療時間會很長,陸續支出醫療費用, 是否僅能申請一次醫療費用給付 ? 展開.

  6. 1.強制車險之被保險人在那些情形下保險公司將於依規定賠付請求權人後再代位向被保險人求償? 展開. 2.肇事汽車未投強制車險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受害人之後得向何人求償展開.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列為求償事項中其所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之規定有那些? 展開. 4.如果汽車交通事故的發生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者,保險公司可否向該第三人求償? 展開. 回上頁. 重要訊息 News. 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微型電動二輪車懶人包. 微型電動二輪車Q&A. 微型電動二輪車費率表.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修正.

  7. 2021年5月28日 · 如果只是一般的車禍過失行為也沒有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需要負責時 [1] ,雙方體傷由保險公司的強制險理賠之後保險公司都不能再向被保險人求償不過如果被保險人有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因為這些行為在一般保險契約是例外不理賠的條款但強制汽車責任險為了保障可憐的被害人還是會理賠理賠完之後再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 [2] 。 也就是說有酒駕、毒駕、無照駕駛等情形發生車禍,保險公司(保險人)在理賠完之後,可以代位「被害人(請求權人)」向「加害人(被保險人)」請求已理賠的金額。 關於強制險代位求償,以及對方與有過失的情形,可以進一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1),《 買強制險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可以向我求償嗎? --什麼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代位求償? 》。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