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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案內95度酒精,不以人用藥品列管管理請參照財政部公布之「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三、有關75%酒精製劑之管理:(一)作為醫療用途,如殺菌、消毒、手術前消毒等用途之75%消毒酒精製劑,應以藥品列管。

  2. 藥品屬性判定原則 •產品是否係屬藥品列管之判定,係依據藥事法第6條,須參酌各產品之 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 (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詳細資料據以憑核。•非僅就成分予以認定。4

  3. 藥用酒精由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以下簡稱公賣局) 負責製造,由行政院衛 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制藥品管理局) 負責核配供應。 前項藥用酒精之供應,分瓶裝及散裝二種。 第 5 條. 瓶裝藥用酒精由管制藥品管理局代售商經銷之。 藥局或經營藥品零售之西藥販賣業申請為前項之代售商者,應檢具藥局執 照或藥商許可執照影印本,送請直轄市之區衛生所或縣 (市) 衛生局核章 後,連同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行政院公報 第 5 卷 52 期 47 頁) 第 6 條. 製藥廠商 (包括動物用藥品製造者) 需用散裝藥用酒精,應先填具申請書 (如附件二) ,檢同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及其影印本各一張,送請 管制藥品管理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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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4.向國內合法酒精製造業者購入酒精後分裝銷售予非製酒業者,應否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 答: (一)按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成分容量計算超過0.5%之飲料、其他可供製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6. 工業副產品為酒精時,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銷售其副產之酒精。 第 4 條. 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酒精進口業者申請進口酒精供製酒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自行加工製酒使用或分裝銷售者:檢附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供他人加工製酒使用或供他人分裝銷售者:檢附進口委託契約及委託人之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7. 一、查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4條規定略,第3款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及第5款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不適本規則。 係考量勞工在工作場所於正常狀況下使用該物品,其暴露風險並不高於一般使用者,爰此類物品僅需依相關法規規定標示。

  8. 2022年6月22日 · 藥用酒精因受衛福部規範,成份必須為乙醇,且濃度皆達75%;而一般「非乙類成藥」的清潔用酒精的成份則比較不一定,部分可能摻有異丙醇,濃度大約落在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