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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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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terms used in the Act shall be defined as follow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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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 ...

  2. 2023年12月18日 · 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修性平三法,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現行性騷擾不足之處全面檢討,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

  3. 2023年7月31日 ·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

  4. www.iakhs.nat.gov.tw › fapi › AttFile性別工作平等法

    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第 2 條. 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 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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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3年8月16日 ·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自112年8月18日生效之規定包括: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利用權勢為性騷擾者加重懲罰性賠償責任、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性騷擾申訴人法律諮詢或扶助及本法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有關

  7.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不經訴願程序,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8. 性別平等工作法》,中華民國法律,原名《兩性工作平等法》,2001年12月21日制定,2002年1月16日總統令公布,2002年3月8日國際婦女節施行。 2008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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