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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大法官會議. 在憲法訴訟法上路之前,如果人民或法院想要聲請憲法解釋或違憲審查,則大法官會以 大法官會議 的形式來審理這些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2),並以大法官解釋——也就是我們熟悉的釋字第xxx號來作成最後的決議。 由於大法官會議是採會議的形式,除了例外情形得行使言詞辯論程序外,原則上還是以 大法官自行開會做成決議,且大法官會議做成的解釋 只能進行抽象的審查,判斷法規或命令是否違憲,而無法針對個案處理具體的爭議。 新制——憲法法庭. 新實施的憲法訴訟法以 憲法法庭 的形式取代了過去的大法官會議,顧名思義,就是 以法院開庭的形式來審查釋憲聲請案,最後的決議也會以「裁判」的形式公告。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2021年12月6日 · 不同於大法官過去審理案件是以「會議」方式進行 [5],並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在新法下,大法官則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 [6],審理的結果則做成「判決」或「裁定」並對外宣告,類似於我們較熟悉的訴訟程序。. (三)調整憲法審查案件的決定方式及 ...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
2021年12月17日 · 人民要開啟憲法法庭的大門,要提出一份「聲請書」,記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基本資料,並具體說明聲請的理由,以及相關的 證據 資料等等 [2]。. 聲請書送進去後,會先由3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審查有沒有提出完整的文件資料 [3],有缺漏 ...
司法院大法官,是 中華民國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 司法機關 司法院 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 法律 及 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 、 副總統 彈劾案」權限之職位。. 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 ...
憲法法庭 全球資訊網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100203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4 號 電話:02-23618577 瀏覽人次:123,515,057 判決 公開書狀 言詞辯論或說明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