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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業技術人員應查核前條第四項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對於已屆耐用基準之組件應於保養紀錄表載明處理情形已更換之組件應另行填列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得使用許可證之昇降設備亦同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2. 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 八 條 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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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昇降設備運轉正常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九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5. 六、 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八條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 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 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九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 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 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 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 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6. 昇降設備是否責由管理人負責管理是否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是否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是否依第十九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記錄是否已作成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昇降設備運轉是否一切完全正常

  7. 已依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由專業技術人員載明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處理情形及按月檢送維護保養紀錄表予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8. 緊急用升降機 1.緊急運轉功能確認(1) 2.緊急電源運轉確認(1) 3.一次二次消防運轉功能確認(1) 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升降機-附加設備 1.地震感知器設備狀態確認(4) 2.停電自動著床裝置功能確認(4) 3.其他設備 by 峻興電機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