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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日:106.12.28. 發佈單位:臺灣高等法院. 標題: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13號等曾威豪等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13號等曾威豪等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等刑事案件新聞稿. 本院105年度原矚上訴 ...

  2. 律 師 的 叮 嚀. 刑法修正後已將妨害性自主罪改採男女平權,男女均可能為被害人,亦可能為加害人,故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之分,並無所謂「女權」與「男權」之分,如過度強調「女權」或「男權」,彰顯「女權」或「男權」之悲情,正如挑起「省籍 ...

  3. 私人公園當然可以開放收費進入使用,但是由私人管理的法定公共空間綠地,可不可以拒絕眾進入,這涉及使用者付費及使用條件的法律問題。 所謂使用者付費是在上述由私人付費管理維護前提下,同意以收費進入使用的情況。

  4.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曾威豪等因殺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 檢察官 就被告曾威豪等67人、被告曾威豪等40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62、1569號判決: (一)原判決關於曾威豪、劉芯彤、張繼誠、葉品成、王思凱、劉瀚陽、樊豪、王俊傑、張福生(下稱曾威豪等9人)部分及陳致霖(已死亡)罪刑部分均撤銷,除陳致霖部分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二)陳致霖部分不受理。 (三)其他上訴駁回。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5. 三、研究結論. 綜上所述,法院實務上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有侵權行為能力有上揭甲乙種不同見解。 上開甲說見解因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之法律性質闡釋甚明,故吾採之。 次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8條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得 類推適用 於無權利能力社團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使該團體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王澤鑑著民法總則2011年8月 出版 第214頁可供參考)。 而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必須符合行為人有侵權行為能力,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侵害他人權利致被害人受有損害,且侵權行為與被害人之損害間具有 相當 因果關係 之要件,始足當之。 自當透過法院實體審理判斷是否有侵權行為,進而釐清事實真相,以杜爭端。

  6. 鑑此、本文認為關於 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之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之決議法律爭議問題,有更進一步探討研究必要。. 甲說:(認為未達法定出席及決議人數係決議方法之違法。. 『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

  7. 相對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澎湖風管處)認為系爭土地鄰近「菓葉玄武岩區」,乃先後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同年8月9日召開「菓葉玄武岩區景觀維護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第1、2場公聽會,嗣澎湖風管處與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即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