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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本編之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以機械設備充作車道或停車位者,應符合本規範規定,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 一、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以下簡稱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或旋轉臺。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機械停車設備建築物附設停車空 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置及必要之附屬設備。 . 至停車 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 . 置車板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 停放汽車之托板。 . 機械停車位包含設置機械停車之 設備及停車空間。 . 機械停車空間機械停車供作停放 汽車之空間。 . 搭停車架以鋼材或同等品組裝, 用以承載置車板供停放汽車之樑柱構架。 . 設置在機械停車設備之出 入口前方,供存車人等候駕車入庫之�. 機廂人車共乘之垂直升降裝置, 供人員搭乘及停放汽車之車廂。 . 機械室機械停車設備中安置或容納 驅動單元、動力元件或電源開關之空間。 .

  4. 法規公告.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書、表、證. 內政部95.3.20台內營字第0950800456號令訂定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5265號令修正「M1、M2、M3、M4、M5、M6、M7、M11」8種書、表、證 內政部99.9.17台內營字第0990806894號令修正「M1、M2、M3、M4、M5、M6 ...

  5. 本規範之用語定義如下: (1) 機械停車設備. 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其進出用之車道,以機械式設置之停車裝. 置及必要之附屬設備。 (2) 機械停車裝置. 將汽車搬運至停車位置或供停放汽車使用之機械裝置之全部(以. 下簡稱裝置)。 (3) 置車板. 機械停車設備中供搬運或停放汽車之托板。 (4) 機械停車位. 包含設置機械停車之設備及停車空間。 (5) 機械停車空間. 機械停車供作停放汽車之空間。 (6) 搭停車架. 以鋼材或同等品組裝,用以承載置車板供停放汽車之樑柱構架。 (7) 搭乘場. 設置在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前方,供存車人等候駕車入庫之空. 間。 (8) 機廂. 人車共乘之垂直升降裝置,供人員搭乘及停放汽車之車廂。 (9) 機械室.

  6. 第八條 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項目如下: 一、機械停車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已依第五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已製作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表。

  7. 3.5 機械停車設備出入口規定 機械停車設備之出入口寬度以停放汽車之全寬加零點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二點二公尺; 高度為停放汽車之全高加零點零五公尺,且不得小於一點六公尺;與行人通道併用時, 高度應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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