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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444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447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 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為本署檢察總長專屬之職權,是對於確定刑事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 二、非常上訴的案件來源. 目前非常上訴案件之來源,大致有五:第一、本署檢察官於辦理人民陳訴或其他案件時,發見法院之確定刑事判決,其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簽請分案辦理;第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三、法務部發交審核;第四、監察院移送審核;第五、人民聲請 (自訴人、告訴人、被告等)等,其中以與案件有關者之人民聲請占最大宗。
最高檢察署辦理非常上訴案件流程簡要說明 . 一、 民眾如何提出聲請 . 民眾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請以書狀為之。 聲請狀僅需l份,毋庸提出繕本,以節省勞費。 對已確定之刑事判決或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實體上裁定,始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請務必於聲請狀內載明確定裁判之法院及案號,並隨狀檢附確定裁判影本及相關資料,以供審核。 請詳細敘明該刑事確定案件之審判有何違背法令之處。 聲請狀以郵寄或遞狀予本署(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l段235號)提出聲請。 本署網站「為民服務」單元,備有書狀基本格式供參用。 二、本署辦理流程 . 本署受理後,經電腦分案由承辦檢察官就有無提起非常上訴事由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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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對檢察官判斷是否有違誤進行審理嗎?
第 442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455-30條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第 476 條
刑事訴訟法. 編章節條文.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 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二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三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四百四十四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四百四十五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四百四十六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四百四十七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根據 刑事訴訟法§441, 這是檢察總長對於 刑事確定判決 ,發現該 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 ,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 具有和科刑判決相同效力的刑事確定裁定(例如: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撤銷緩刑、宣告保安處分、沒入保證金的裁定),倘若違背法令,也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 非常上訴無法救濟原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 特別要注意的是,設立非常上訴的目的在於 釐清原判決本身適用的法令是否問題 ,不是探討案件事實與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間差異、受判決人利益救濟等問題,所以 非常上訴會以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 ,進行法令適用上的審查。 非常上訴有哪些要件? 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 (如:原判決被告有罪,非常上訴結果為無罪,那被告就是無罪) 原審判程序違背法令,導致判決結果有爭議.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