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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第444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445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447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 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2.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此為本署檢察總長專屬之職權是對於確定刑事判決之審判違背法令所設之救濟方法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主要目的非常上訴的案件來源. 目前非常上訴案件之來源大致有五第一本署檢察官於辦理人民陳訴或其他案件時發見法院之確定刑事判決其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簽請分案辦理第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三法務部發交審核第四監察院移送審核第五人民聲請 (自訴人、告訴人、被告等)等,其中以與案件有關者之人民聲請占最大宗。

  3. 最高檢察署辦理非常上訴案件流程簡要說明 . 一、 民眾如何提出聲請 . 民眾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請以書狀為之聲請狀僅需l份,毋庸提出繕本,以節省勞費對已確定之刑事判決或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實體上裁定,始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請參閱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請務必於聲請狀內載明確定裁判之法院及案號,並隨狀檢附確定裁判影本及相關資料,以供審核。 請詳細敘明該刑事確定案件之審判有何違背法令之處。 聲請狀以郵寄或遞狀予本署(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l段235號)提出聲請。 本署網站「為民服務」單元,備有書狀基本格式供參用。 二、本署辦理流程 . 本署受理後,經電腦分案由承辦檢察官就有無提起非常上訴事由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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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42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第455-30條 聲請撤銷沒收確定判決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撤銷沒收確定判決之裁定前得命停止 476 條

  6. 刑事訴訟法. 編章節條文. 第六編 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 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第四百四十二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四百四十三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四百四十四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四百四十五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第四百四十六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四百四十七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7. 根據 刑事訴訟法§441, 這是檢察總長對於 刑事確定判決發現該 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情事而訴請最高法院予以撤銷糾正的特別救濟程序具有和科刑判決相同效力的刑事確定裁定例如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撤銷緩刑宣告保安處分沒入保證金的裁定),倘若違背法令也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 非常上訴無法救濟原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 特別要注意的是,設立非常上訴的目的在於 釐清原判決本身適用的法令是否問題 ,不是探討案件事實與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間差異、受判決人利益救濟等問題,所以 非常上訴會以原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基礎 ,進行法令適用上的審查。 非常上訴有哪些要件? 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 (如:原判決被告有罪,非常上訴結果為無罪,那被告就是無罪) 原審判程序違背法令,導致判決結果有爭議.

  8.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