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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重點如下: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修正條文第5條);二、增訂管理權人得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三、修正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不符規定者,應立即

  2.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

  3.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配 ...

  4. 檢修申報制度. 在現代化的都市中,建築物機能日趨複雜,發生火災的危險因子也隨之增加,於是各國相關法規中對於各類建築物均訂定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以期及早發現火災,並及時加以控制,避免火勢進一步擴大,進而降低對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之危害。 面對日趨複雜的建築物機能及使用狀況,致使對消防安全設備的依賴性逐漸提高,為了應付日趨多元化的社會,消防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進行修正,修正之重點為增加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制度等措施之推行。 在條文內容方面增加了第八條專技人員制度,第九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規範等,而本署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並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開始實施檢修申報制度。 推動之主要目的.

  5. 一、檢修申報受理作業. (一)受理方式. 受理申報之方式及地點,由當地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 為申報之方便性,優先以網路申報方式為原則。. (二)作業流程. 如附件一流程圖。. (三)注意事項. 1.受理申報時,應審核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 ...

  6. 1. 一 目的: 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並明定消. 防機關對集合住宅檢修申報之作業流程及其相關處理方式,爰訂定本. 處理原則。 2. 二 受理檢修申報作業流程: 流程圖如附件。 3. 三 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 用部分之使用人。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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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消防法應設置消防設備的場所,需辦理檢修申報,場所分類就其使用方式有不同強度的規範標準,共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庚類場所共6種。 三、 (甲~戊)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四.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

  9.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10. 檢修申報制度概要 及相關規定. 一、檢修申報制度緣由. 為了應付日趨多元化的社會,消防法於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進行修正,修正之重 點為增加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消防 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制度等措施之推 行。. 同時增加消防法第八條專技人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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