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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2.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3. 鑑於「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定義尚無統整性規範,爰依消防法第13條第2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範圍,進而落實防火管理之義務,以強化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管理權人自主消防安全管理及提升防火

  4. 第十一條之一 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製造、輸入處理或施作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並取得認證證書後,始得向該專業機構申領防焰標示。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試驗機構試驗防焰性能合格,始得附加防焰標示;其防焰性能試驗項目、方法、設備、結果判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就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實施不定期抽樣試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定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證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註銷、延展、防焰標示之規格、附加方式、申領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註銷、停止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參考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樣態。 文件下載.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公告. 回首頁.

  6. 消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 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 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 ...

  7. 為明確律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範圍,爰擬具「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本草案訂定重點係參考現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實務執行情形,明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樣態。

  8.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資料類別: 法規命令 發布機關: 內政部 公發布日: 113/03/07 文 號: 台內消字第 1131600900 號公告 法規類別: 預防調查 異動性質: 制(訂)定 發文單位: 綜合企劃組 檔案下載: 公告

  9. 十三條之一服勤人員,有關檢查及複查注意事項如下: (一)領有使用執照之場所,得依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 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之違規使用場所,以其實際用. 途及其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 定處理。 (三)內政部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 士執行檢修申報,以場所實際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為範圍執行檢( 抽)查;其不合規定事項,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及消防機具、器材或設備,以場所實際用途與設. 置種類,檢查防焰標示與認可標示等相關事項;其不合規定事項, 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處理。 3. 三、消防法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管.

  10.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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