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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法第13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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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001&flno=13
  1. 13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2. 消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3. 2019年11月13日 · 消防法 (108/11/13修正) 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 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 3 條. 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定期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 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協助推行。 第 6 條.

  4.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5. 13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 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 廣播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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