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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使用之場所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

    • 第 14 條

      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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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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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甲類場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 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 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3.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4.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消防法施行細則.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經常舉辦防火教育及 防火宣導。 第 4 條 (刪除) 第 5-1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5. 2013年5月1日 · 中華民國78年7月31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1723號令修正發布第6、8、15~18、46、47、57、82、83、84、86~91、93、96、97、190、195、197、198、201、222、223、236條條文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六節節名;增訂第83-1、83-2、96-1、97-1~97-10、222-1條條文及第 ...

  6. 2011年12月19日 ·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 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 央消防機關定之。 第 7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者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送. 試樣或相關文件及審查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使. 用防焰標示。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 (構) 、學校、團體協助辦理前項審查之技. 術工作。 第一項審查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防焰性能認證之作業程序,防焰標示之核發及防焰性能試驗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8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檢驗,除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者外,應依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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