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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化重要科學園區消防量能及防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 版權所有 內政部消防署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 ,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 」單元查閱。

  2. 法規名稱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三 章 避難逃生設備. 第 一 節 標示設備. 第 146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或避難指標: 一、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 離符合下列規定者。 但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 用之: (一)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 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 (二)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 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三)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 二、居室符合下列規定者:

  3. 消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 3 條.

  4.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5. 一、任何建築物自避難層以外之各樓層均應設置一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包括坡道)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樓梯位置應設於明顯處所。 二、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即隔間後之可行距離非直線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用途類組為A類、B-1、B-2、B-3及D-1組者,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建築物用途類組為C類者,除有現場觀眾之電視攝影場不得超過三十公尺外,不得超過七十公尺。 (二)前目規定以外用途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建築物第十五層以上之樓層依其使用應將前二目規定為三十公尺者減為二十公尺,五十公尺者減為四十公尺。 (四)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自無出入口之樓層居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四十公尺。

  6. 消防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第 3 條.

  7. 法令解釋. 核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疑義,並自即日生效。. 108/05/07. 法規命令. 修正:消防服制準則. 108/05/01. 行政規則. 修正:內政部消防署暨所屬機關職務陞遷序列表. 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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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rs.moi.gov.tw是內政部法規資料庫的網址,提供各項法規的全文檢索和下載。本網頁介紹消防法的內容,包括消防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消防組織、消防設備、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救災、罰則等。消防法是為了預防火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近年來已經多次修正 ...

  9.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消防署簡介. 署長專區. 業務職掌. 施政計畫. 消防大事記. 消防白皮書. 消防人員服制介紹. 聯絡我們. 消防署核心識別系統. 消防法規. 公文檔案申請閱覽. 人民申請案件. 消防重大政策績效評比. 統計資料. 出版品專區. OPEN DATA.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等.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施政計畫及研究報告. 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政策宣導經費. 消防工作服改款設計. 性別主流化專區. 政風園地. 財團法人基金會實地查核紀錄. 機關內部控制聲明書.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 鳳凰獎. 志工菁英獎.

  10.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第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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