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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2.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3. 農田水利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簡稱本辦法)係依農田水利法第4 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8條第2 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3項及第16條3項等規定之 授權訂定。主要規範如農田水利事業 區域之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劃

  4.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00831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1060357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5、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5.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6.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 (以下. 簡稱水利會) 辦理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之引灌、營運、亢旱機制、排. 水、水質、蓄水、水利設施之管理養護及水路變更等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設施係指水利會管理或代管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及. 其附屬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管理之水庫、灌溉. 蓄水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堤防及附屬構造物。 四、本要點所稱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係指水利會為其事業使用管理之埤. 池、溜池、池塘、沼潭及蓄水坑谷,包括其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 。 第 二 章 引灌. 五、水利會應依據灌溉地清冊、灌溉地籍圖,訂定年度正常灌溉計畫,並. 報農委會備查後公告之。

  7.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8.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9. 接受非農排水排放審核許可管理、灌溉水質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 管制等辦理事項,參酌水利法及農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等相關 規定,爰擬具 農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草案,其要點如次:

  10.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迄 今未曾修正,為妥適辦理變更農田水利設施工程、提升農田水利設施管理 效率及增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之事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其修正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