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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 · 關於憲法上保障人民、法人或政黨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已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用盡法院的救濟程序直到案件確定,則對於這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的疑義時,才可以聲請釋憲。 簡單來說,必須取得一個確定終局裁判才能聲請釋憲,並不是隨時認為有疑義就可以聲請。 (見圖1) 圖1 人民與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統一解釋示意圖.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關於大法官解釋第792號 [6] 就是少數由人民聲請釋憲並且成功的案例。
2021年5月21日 · 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 (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文: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 救濟與訴訟程序 / 憲法訴訟 ‧ 34 4. 刊登:2021-05-21 ‧ 最後更新:2022-11-25. 在上篇中有提到,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 而上篇文章也介紹了現行大審法的規定,本篇以下則將介紹新...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具六大特色. 一、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2020年12月7日 · 2020/12/07, 社會. 誰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普通人也可以嗎? Photo Credit: 中央社. 一起讀判決是一個分享判決、論文跟其他法律訊息的地方。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相關規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 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包括: 中央或地方機關。 人民、法人或政黨。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法官。 憲法解釋. 釋憲. 憲法訴訟法. 法官. 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違憲. 終審法院. 大審法. 國民身分證.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憲法法庭審理時,非當事人之陳述意見程序. 原因案件之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參考法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0條.
什麼時候開始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我可以對新制施行以前(111年1月4日前)送達的判決提起裁判憲法審查嗎? Q00006. 我想要提起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內容應該包括那些? Q00007. 我想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但我在新法施行前(即111年1月4日以前)就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已經超過6個月了,還可提起嗎? Q00008. 我想針對新法施行前送達的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內容應該包含什麼? Q00009. 我想聲請統一解釋法令,聲請書內容應該包括什麼? Q00010. 新法施行後,大法官還會繼續審理我的聲請案嗎? Q00011. 如果大法官在新法施行後才對我的釋憲聲請作出判決,會一併廢棄法院對我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嗎? Q00012. 聲請憲法法庭判決要繳裁判費嗎?
經綜合釋憲實務運作、參酌國內外相關立法例,並審慎評估各方意見,將大審法名稱修正為「憲法訴訟法」,以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程序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以全面司法化為取向,採取裁判化及法庭化之方式,以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之憲法法庭運作模式,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合理調降憲法審查案件之表決門檻,並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俾有效提升審理案件效能;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提供人民完整而無闕漏之基本權保障;明定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審理規定,並採相對高密度規範,以審慎維護國家憲政秩序之安定;設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專章,強化其憲法制度性保障;衡酌新舊法制接軌對當事人權益保護之必要與兼顧法之安定性,相應為過渡條款設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