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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2.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3. 各項收費金額不得超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之規定,相關法規請依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本表所稱白領外國人係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7 款或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移工係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本表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0 條第13款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揭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本表所稱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4.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 人收取費用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5. 各項收費金額不得超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之規定,相關法規請依照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6. 1.各項收費金額不得超過「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之規定,相關法規請依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7.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8.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人收取費用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9.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修正條文.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0990510034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 . 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 . 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 ...

  10.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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