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憲法增修條文第五第一項、第六第二項、第七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2. 7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法條

  3.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4. 2024年5月21日 · 人同事同意權方面,則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30、31的修法,與新增29-1跟30-1的條文。 詳細條文如下,請左右滑動看所有條文。 立法院調查權與聽證權

  5. ﹝1﹞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憲法增修條文第五第一項、第六第二項、第七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6.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 法律人學院開課啦! 😎. 你報名了嗎? 現在購課還有 折扣 $300!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7.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2項、第3項、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規定部分,暨第15條之4規定,其立法均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8. (七)第9 項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 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自本判決 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四、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人事同意權 部分 (一)第29 條第3 項規定,屬國會自律 範疇,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二)第29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提名

  9. 立法院每次會期屆至,必要時,得由院長或立法委員提議或行政院之請求延長會期,經院會議決行之;立法委員之提議,並應有四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立法院依 憲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10.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之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