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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臺南市既存違章建築及遏止. 新違章建築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章建築:指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領得使用執照. 之擅自建造建築物。 (二)既存違章建築:指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領得使用執. 照之擅自建造建築物。 (三)施工中違章建築:未經申請建築許可擅自建造違章建築物,其柱. 、梁、樓版、外牆尚在施工中,結構體尚未完成者。 三、違章建築之拆除依其位置、結構及實際現況,以下列方式執行: (一)一般違章建築,以現有人力及簡易機具辦理拆除。 (二)規模較大、執行困難、具危險性或現有人力及簡易機具無法辦理.

  2.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罰鍰案件及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單位))行政罰鍰案件及取得之債權憑證,以確保本. 府權益 ...

  3. 法規名稱:. 臺南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條規 ...

  4. 臺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為明定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特. 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本作. 業程序;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之臨時展演場所,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演藝集會. 場所或類似場所。 三、申請人應於展演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臺南市政. 府公共工程處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之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核准文件。 (三)建築師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三個月有效期限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使用公有土地或道路應.

  5. 使用臺南市新化區公所展演廳場地(以下簡稱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 ,其收費金額如附表。

  6.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地點、申請計畫之. 主要內容及建築物使用用途等土地擬使用概況說明。 (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建築基地之地籍圖及土地. 登記簿謄本。 (三)建築線指示(定)圖:依內政部頒訂之「建築線指示(定)申請. 圖」內容規定繪製之位置圖、標示巷道寬度之現況計畫圖及涵蓋. 巷道兩側之地籍套繪圖,並分別由申請人及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 或測量技師簽章。 (四)現況照片: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巷道現況照片,並註明拍攝位置. 及角度。 (五)鑑界成果圖:建築基地之鑑界成果圖。 (六)航測(照)圖或其他關於認定之必要文件。 三、非都市土地巷道,應基於巷道之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 形及公益上需要等情形,依下列原則認定為現有巷道:

  7. 一、管理:指修繕、栽植、修剪、整枝、除草、補植、澆水、中耕、施肥. 、防颱或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二、毀損:指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受損、枯死、遭砍(挖)除或不法侵害. 。. 三、花草樹木:指已開闢之道路兩側或分隔島上或公園、綠地內,由主管. 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