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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課程依據. 受訓資格. 備註說明. 退費規定. ★具有消防學經歷者如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得免予訓練遴任為防火管理人但仍須接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至少 每三年 一次之講習訓練內政部85.10.11台 (85)內消字第8584156號函) 本項消防學經歷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曾於消防機關或警察局 (所) 消防單位服務,任警佐 (委任) 以上職務,持有證明者。 2.專科以上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 (科、組) 畢業,持有證明者。 3.曾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消防安全、消防設備、消防警察等消防課程一學分以上,持有證明者。 消防法第13條: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

  2. 2010年3月7日 · 防火管理人複訓-《板橋班》 【確定開課113/09/27 星期五 防火管理人初訓-《幼獅班113/09/11~09/12 星期三 防火管理人複訓-《幼獅班》 【確定開課113/09/12 星期四 防火管理人初訓-《觀音班113/08/14~08/15 星期三 防火管理人複訓-《觀音

  3. 防火管理人. 請選擇授課地區:. 基隆 台北 桃園 新北 新竹 宜蘭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花蓮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台東 屏東 澎湖 小琉球 金門 馬祖. 中華消防協會,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技複訓,專技講習複訓,專技消防人員講習複訓,技術檢定班,消防研習 ...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5.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6. 2 天前 · 員工專區. 課程中心. 北區. 中區. 南區. 本中心全國第一個通過消防署核備保安檢查員教材為全國第一所獲准辦理保安檢查員講習訓練歡迎洽詢各區承辦人員. 本中心防火/保安舊學員複訓報名/查詢證號 請由此進. 消防訓練網,中國生產力中心,CPC,防火管理人訓練,保安監督人訓練,防火,保安,fire,保安監督,消防訓練, 保安檢查,保險員.

  7.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授權訂定使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專業機構登錄取得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事項及對其監督管理能有所依循爰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其訓練項目時數及複訓頻率。 (第3條至第5條) 二、講師資格、申請講師應檢具之文件、審查方式及講師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事由。 (第6條及第7條) 三、訓練題庫製作及合格基準。 (第8條) 四、發給合格證書之程序、合格證書生效日及合格證書補發或換發作業。 (第9條) 五、訓練資料保存年限。 (第10條) 六、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訓練場地之空間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