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大樓有消防設備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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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消防法規讓大樓、集合住宅更安全. 公寓大樓發生火災時,往往因濃煙密布以及內部高溫,導致消防員搶救不易、住戶逃生困難,若又有堆積雜物的情況,還會讓火勢蔓延更快,並增加救援難度。 所以妥善準備好消防設備,並定期做好安全檢查真的不能少。 而為了避免因未做好防護,導致祝融之災造成令人痛心的傷亡,消防法也頒布了以下規定: 消防法第6條 第一項 :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法37條 第一項 :
- 華廈消防法規深入剖析|華廈消防設備與安檢,你準備好了嗎?|正德防火 - cheng-deh.com.tw
而根據 消防法第13條規定 ,一定規模以上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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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 ...
2018年4月12日 ·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規定可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負設置並維護之責任。 次按現時政府資訊公開及網路通訊發達,公寓大廈若有消防安檢不合格時,管委會對於知悉應提改善計畫書或者申請展延之處理方式,在取得此類資訊管道上應均無困難,自不得以不知法規或處理程序為由,請求免除行政裁罰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14號判決)」 2、「消防法第2條所定之管理權人,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負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責,而該場所消防安全如有不符合規定之情,管理權人依法負有改善之責,經限期改善及展延後,仍未加以改善,其主觀上縱非故意致之,實難謂無未盡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過失歸責事由。
答:依「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得採分棟個別申報執行,惟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相關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詳細資訊請參閱「公寓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 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 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避難及消防搶救用之有效開口面積未達下列規定者: (一)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二)十層以下之樓層,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以上者。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圓孔或寬七. 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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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17 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 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 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在十一層以上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 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或第五款第一目使用者. 。 五、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時,供甲類場所使用之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