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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後,繕具申請書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並於核准 後,至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取號;如原核准
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申請書(含電子發票開立系統自行檢測表)【連結】 25. 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導入與操作說明【 PDF 】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配發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並於核准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取號;如原核准之專用字軌號碼不足使用時,亦同。 二、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得由總機構檢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明細總表」,一併申請配賦予總機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使用之本期字軌、起訖號碼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配發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並於核准後,至整合 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取號;如原核准之字軌號碼
請電子發 票字軌號 碼應檢具 文件 (如為電子 發票字軌 號碼數量 異動申請 者,本欄 免填附) Documents shall be attached for business entities applying for electronic 一、僅開立B2B或B2G電子發票營業人【詳說明六】 For those business entities issuing only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向稽徵機關申請配發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並於核准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網址: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取號;如原核准之專用字軌號碼不足使用時,亦同。 二、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得由總機構檢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明細總表」,一併申請配賦予總機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將其使用之本期字軌、起訖號碼及空白未使用之字軌號碼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