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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梯(昇降機)設置相關規定是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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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之廠商專業技術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並受聘於專業廠商擔任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之人員。 五、檢查機構: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昇降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六、檢查員: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檢查員證,並受聘於檢查機構從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之人員。 第 3 條.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 全距離度 (公尺) (公尺)

    第五十五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一、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二、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

    第六章 昇降設備 第一節 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第一百零九條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計載重: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量。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所量得之速度。 三、平衡錘: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分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 四、安全裝置: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不脫離導軌之機械裝置。 五、昇降機廂: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廂體。 六、昇降送貨機: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 七、機廂...

    第一百十二條 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二、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二八六六規定之照明設備。 三、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維護人員能進入機坑底。 四、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 第一百十三條 (刪除) 第一百十四條 (刪除) 第一百十五條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55 條.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三、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四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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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5. 地方主管機關管理. 法令規範架構. 建築法第7 條雜項工作物:......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 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建築法第10條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 昇降消防...。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 條第1款: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二章202.1 無障礙通路...包括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升降平台等. 新建建築物新設昇降設備法令.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 條:6 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1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10 層樓,依本編第106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6.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應依下列規定設計載重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量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所量得之速度平衡錘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分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 四、安全裝置: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不脫離導軌之機械裝置。 五、昇降機廂: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廂體。 六、昇降送貨機: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 七、機廂頂部安全距離:昇降機機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板水平時,該機廂上樑與昇降機道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機廂無上樑者,自機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

  7. 建築. 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依本編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 降機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昇降機均依. 本規則之規定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 礙時不在此限昇降機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昇降機道之出入口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並應使機道外之人、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二)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不得超過二處。 (三)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其水平距離在. 四公分以內。 四、其他設備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 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