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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7年2月14日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3844號. 被告 馬英九.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吳至格律師. 被告 余文. 選任辯護人 羅瑩雪律師. 上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11,176,227元 貪污所得.

  2. 馬英九即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無故洩漏因職務持有知悉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意圖損害柯建銘人格權利益而假借總統職務上權力非於執行總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 102 年 8 月 31 日晚間 10 時 36 分、39 分許江宜樺羅智強分別抵達後迄翌日102 年 9 月 1 日 )凌晨 0 時 4 分許江宜樺、羅智強離開寓所時止,三人交換意見時,馬英九一邊翻閱黃世銘甫交付之「專案報告一」、「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北院102 聲監續字第 568 號譯文」等 3 份文件,一邊按該文件所載及黃世銘報告內容,以口頭轉述之方式,無故將偵查中之陳榮和 90 萬元貪污案、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案、林 濤之部分偵訊內容、柯建銘...

    • 檢察官認定的事實。特偵組檢察官鄭深元偵辦柯建銘關說行賄假釋案時,發現柯建銘疑似為了全民電通案,曾打電話給王金平進行關說,使得當時的法務部長、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施壓使林秀濤放棄上訴就該無罪判決不予上訴,黃世銘便將這件事報告給馬英九(判決有罪定讞)。
    • 馬英九的說法。馬英九否認有拿資料給江宜樺、羅智強看,否認有轉述檢察官偵辦內容,8月31日當晚討論的是「發生這種事該怎麼處理法務部長的政治責任」,毫無涉及「柯王關說」的案情。
    • 檢察官認定馬英九行為違法的理由。檢察官認為,總統屬於憲法機關,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限範圍內,執行職權應該符合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不能侵害到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或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包括總統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的卷證資料。
    • 案件重點。8月30日,馬英九到底有沒有洩密?9月4日,馬英九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那些事情?有指示黃世銘洩漏秘密嗎?還是只是概括性叫黃世銘去討論法務部長可能的政治責任,洩密是黃世銘自己的選擇,跟他無關?
  3. 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余文則遭判有期徒刑 [1] ,馬英九被控用市長特別費醫治馬小九部分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 [2] [3] [4] 。 國務機要費案 引發檢察單位針對各個首長的特別費支出進行調查。 包括 蔡英文 、 李登輝 、 謝長廷 、 蘇貞昌 、 呂秀蓮 、 游錫堃 、 連戰 、 吳敦義 等共七千多名政務首長遭調查,呂秀蓮、游錫堃被起訴,但皆獲判無罪。 事件經過 [ 編輯] 2006年8月4日, 民進黨 立委 謝欣霓 等向 高檢署 查黑中心檢舉,由 檢察官 侯寬仁 負責調查,引起 全國首長特別費風暴 。

  4. 2021年10月26日 ·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時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中投公司前總經理汪海清等3人為了在民國94年12月26日廣電法所定時限前使國民黨退出經營媒體,「掩飾實質處分黨產的行為」,藉此營造馬英九及國民黨的正面政治形象北檢認定馬英九等人在三中中視中影中廣交易案及國民黨黨部大樓交易案中共造成國民黨新台幣72億9174萬多元的積極與消極損害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所為分別涉犯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等罪嫌107年7月10日對他們提起公訴。 另外,北檢偵辦蔡正元等人涉嫌業務侵占阿波羅公司資產、挪用款項等案,分別以涉犯業務侵占、公益侵占、背信、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蔡正元及他的洪姓妻子與岳父。 三中案一審開庭 馬英九:維護國民黨獲利沒有犯罪.

  5. 2021年10月27日 · 馬英九涉及三中案被檢方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馬英九無罪。 全案可上訴。 馬英九辦公室發出新聞稿表示馬英九在政壇多年一向清廉自持無論任何立場的民眾甚至政治上的對手都肯定馬英九的操守這個判決符合民眾認知。 新聞稿指出,本案民進黨追打多年,北檢也大動作辦了很久,但是結果是證明馬英九的清白,沒有一毛錢流入自己口袋。 過程中當時的馬英九一再要求一定要合法,最重要的是國民黨身為當事人,也不認為利益受損,北檢卻還是強行起訴沒有拿一毛錢的人,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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