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鄰長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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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為規範鄰長之遴聘、解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內各鄰置鄰長一人,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就設籍並居住該鄰內成年且具服務熱忱之居民遴報區公所聘任之。 鄰長任期二年一聘,二年期滿後重新遴聘,得連聘連任,受里長指揮監督,辦理里辦公處交辦及該鄰為民服務等事項。 年齡之計算,以里辦公處遴報區公所之前一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三、鄰長之遴聘,應於鄰長任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由里辦公處造具遴聘名冊陳報區公所核定,區公所應將遴聘名冊函報本府民政局備查。 四、鄰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里辦公處填具解聘理由書報請區公所核定後解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 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確定。 ( 三) 因案被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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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鄰組織管理及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作,提昇里鄰長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辦公處之設置: (一)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 (二)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服務設備。 三、里鄰各項會議: (一)里工作會報: 每年應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由里長邀集里幹事、警勤區警員、消防分隊代表、學區內國民中學代表、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等共同參加,並由里長主持。 工作會報研議事項如下: ( 1 )里行政業務。 ( 2 )里內應興革及疑難問題協調。 ( 3 )上級交辦。 ( 4 )文化、休閒與育樂活動。 ( 5 )守望相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