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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2.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 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 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3. 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257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增訂第 16-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

  4.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5.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2022-03-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1101326701號.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條。. 附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 ...

  6.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第 6 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括並明定下列事 項: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 權利義務,其中在職 ...

  7. 主 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8 條及「投資 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8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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