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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受隔離或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之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2. 辦法所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主管機關、受主管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一)一百零七年同期。 (二)一百零八年同期。 (三)一百零八年下半年之月平均。 (四)一百零九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五)一百十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六)一百十一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

  3.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 ...

  4.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5. 經濟部111 年12 月26 日經企字第11120399070 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第10點,自即日生效. 一、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 ...

  6.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條 文 說 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訂定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明定本辦法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以下 簡稱受影響產業如下: 一、製造業。 二、服務業。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以下簡 稱受影響事業 ,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 限合夥登記、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 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 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7. 【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 2021/10/19. 【紓困】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2021/9/28. 【紓困】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2021/8/11. 【紓困】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 2021/7/10. 【紓困】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2021/7/7. 【紓困】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2021/7/1. 【紓困】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公益彩券經銷商紓困辦法. 202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