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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4月18日 ·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約義務或者履行合約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約一方訂立合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案情簡介. 一、2002年7月12日,原告仲崇清與被告金軒大邸公司簽訂《金軒大邸商鋪認購意向書》一份,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意向金2000元,原告隨後取得小區商鋪優先認購權,被告負責在小區正式認購時優先通知原告前來選擇認購中意商鋪,預購面積為150平方米,並明確小區商鋪的均價為每平方米7000元 (可能有1500元的浮動)。 如原告未在約定期限內認購,則視同放棄優先認購權,已支付的購意向金將無息退還。 如原告按約前來認購,則購意向金自行轉為認購金的一部分。

  2. 2018年3月26日 · 1)預售屋. 預售屋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建案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建案稱為預售屋,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建案時應簽預售合約。 預售屋在港澳地區稱做為買“樓王”,這是當前房地產開發商普遍採用的一種房屋銷售方式,購買預售屋也就是購者購買尚處於建造之中的房地產項目。 2)成屋. 所謂成屋是指開發商已辦妥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的建案,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建案時應簽出售合約。 2、二手. 二手即舊。 新建的建案進行 次交易時為“一手”,第二次交易則為“二手”,一些無的人,可以 套別人多餘的;而另一些手裡有些積蓄又有小房子居住的,可以賣掉舊買新房;而那些住房富余戶,也能賣掉自己的多餘住房換取。 二、預售價與均價. 1、均價.

  3. 2018年5月14日 · 把房產登記在子女的名下有什麽好處呢? 1、把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錢,還能減少稅費; 相比贈予、繼承等能省下數萬元過戶稅費,還不用擔心將來會徵收遺產稅。 2、房子可以作為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子女離婚時房子遭分割; 提前為孩子購置房產,一方面為孩子將來結婚做準備,另一方面根據目前的婚姻法,夫妻一方婚前的房產婚後屬於個人財產,其配偶無權分割。 3、規避家庭破產風險,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 有些家長從事風險性商業經營活動,以孩子的名義購置房產,一方面可以給子女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 另一方面,如果家長面臨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還能為自己和孩子都留條後路。 4、夫妻雙方出現感情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

  4. 2018年12月16日 · 1、父母贈與房產. 其實現在很多年輕人買壓力都非常的大,很多都是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隻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前貸款買. 在結婚前,如果夫妻其中一方自己購買了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5. 2018年11月6日 · 1. 無書面協定,一方否認曾約定借名買. 借名買的雙方多為親屬、朋友關係,基於感情信任,多為口頭約定,較少簽訂書面協定,登記人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因素否認借名買。 2. 違反政策、法規規定,借名協定可能無效. 借名購買國宅等保障性住房,雖簽訂書面協定,但因規避政策,協定存在被法院認定無效之可能,借名人無法實現獲得房屋產權的目的。 3. 登記人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在房屋滿足過戶條件時,是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主動權掌握在登記人手中,借名人面臨遭到拒絕的風險。 4. 借名人被要求騰退房屋. 購買房屋後,借名人往往實際居住在房屋內,但由於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而我國對不動產物權采登記主義,借名人面臨被起訴騰退房屋的風險。 5. 房屋因登記人涉訴而被查封或處分.

  6. 2019年8月5日 · 答客問:針對客戶所提出關於政策、項目體量、戶數、配套、工程、景觀、物業費、車位配比、不利因素、配置標準、交時間、銀行政策、合約解讀等等所有內容進行精準回答。. 不利因素說辭:關於不利因素,我覺得是非常重要,但是又經常被項目所 ...

  7. 2018年8月15日 · 大多數人買房都希望可以擁有陽台的房子,然後再把陽台打造成一個休閑愜意的場所。. 這是好多人買房之前的想法,但是到最後卻沒有選中理想的陽台。. 那麽,常見的陽台類型有哪些?. 陽台面積怎麽計算呢?. 一、常見的陽台類型有哪些?. 類型1、封閉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