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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按向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錢,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 ...

  2.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按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 ...

  3. 建築法 EN. 91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 ...

  4. 13 .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 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公有 ...

  5. 二、有關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按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 ...

  6. 7 .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 ...

  7.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27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47 中華民國33年9月21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50 中華民國60年12月23日總統(60)台統(一)義字839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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