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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規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適用於重大水路事故調查。.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水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重大水路事故。. 二、船舶:指裝載人員或貨物在 ...

  2.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第 27 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

  3. 第十條(對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之通報義務) 第六條第一項涉及飛航、水路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儘速通知航空器及船舶之登記國、使用 人國籍國、設計國及製造國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並得視實際情況儘速通知罹難乘客國籍國 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

  4. 2019年4月24日 · 為公正調查重大運輸事故,改善運輸安全,運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 第四條(調查之客體)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 、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

  5. 第 24 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飛航 ...

  6. 第 1 條 本規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所定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 二、死亡:該人直接觸及遙控無人機之任何部位,包括自機體分離之部分,而當場 ...

  7. 運輸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運安會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第 27 條 政府有關機關(構)於收到運輸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副知運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