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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發放標準:限於112年12月(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間,於本校有代課事實之教師,得合併本校或他校112年度(1月至12月)計算年終工作獎金;如在112年12月(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間未曾在本校有代課事實不得申請11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

  2. 發數額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 教師於12月份因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年終工作獎金之計算為,例如:教師於12 月22日研究所畢業,經學校於12月26日函送縣府核定後(敘薪生效日為學校發文 日),其年終獎金=該師12月份 1-25日原支薪給+提敘後 12月26~31

  3.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 ...

  4. 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2、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 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 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 獎金。(8)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 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 例計支。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 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 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5. 一百十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問答集目次 一、發給對象 Q1: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是否適用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 定? ..... 1 Q2:機關委外派遣人員得否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6. 一百十年復聘者,其年終工作獎金應俟一百零九學年度成績考核辦理 後,配合考核等次再行辦理。 四、教師於考核年度內請延長病假且全無工作事實者,依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 計算方式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7. 說「另予成績考核」與一般年終成績考核的最重要差異在於「另予考核是不晉薪級」的。以 康老師的情形來說,依人事室建議辦理,將連續二年無法晉升薪級,若依照自身規劃,則只 有105學年度無法晉升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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