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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幼兒之居家式托育服務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辦理

  2. 第 1 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之當月時,尚有缺額之教保服務機構 ...

  3.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21號 令. 法規體系:.

  4.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教保服務機構設立及其教保服務 § 7. 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 15. 第 四 章 幼兒權益保障 § 30. 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 35. 第 六 章 教保服務機構管理、輔導及獎助 § 42. 第 七 章 罰則 § 50. 第 八 章 附則 § 62.

  5. 國民及學前教育. 全文檔案:. (111.6.29)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文.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33881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0 條;並自101年01月01日施行.

  6. 2018年6月27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幼兒教育及照顧:指以下列方式對幼兒提供之服務:()居家式托育。 (二)幼兒園。 (三)社區互助式。 (四)部落互助式。 (五)職場互助式。 教保服務機構:指以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方式,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四、負責人:指教保服務機構依本法及其相關法規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五、教保服務人員:指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四條(召開諮詢會及其成員代表)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9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8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 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 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 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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