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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

  2. 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 ...

  5. 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6.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第 16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 ...

  7.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營建署網頁: [連結]) 相關檔案.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pdf. pdf (264.97 KB) 點閱數:4227. 資料更新:100-04-11 18:22. 資料檢視:110-09-03 18:08.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回上一頁. 關閉. ::: 關於建管處.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交通資訊. 大事紀. 處務會報. 徵才專欄.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政風園區. 更多... 公告資訊. 檔案應用服務. 本府員工協助服務宣導. 「無違建證明」簽證不實判刑. 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違規名單.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8.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業於去 (99)年12月23日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90810345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計修正條文31條、增訂4條、刪除3條。 其中第20至21條增訂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之登記證有效期限四年、四年內回訓及換證制度、第12條增訂室內裝修業所屬專業技術人員異動處理規定;第9條至第11條修正室內裝修業之登記證申請許可程序、刪除公司或商業登記前之許可並增訂登記證有效期限四年之換證制度、第13條增訂室內裝修業於停業及歇業時之處理規定等,另同時規定已領得室內裝修業登記證且未於公司或商業登記標示室內裝修字者,應於換證前完成辦理變更公司或商業登記名稱,於其名稱標示室內裝修字樣,明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如「 室內裝修 公司(行號)」。

  9. 2000年9月1日 ·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十條. 可後六個月�. 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有正當�. 由者,得申請延期�. 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 第十一條. 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 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 一、申請書。

  10. 歷史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9064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刪除第2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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