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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 .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 ...

  2.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第五款、第七十二第四款及第七十四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3.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第十、第十五、第十八、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七之一、第四十八、第五十三或第五十六第一項規定。

  4.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含英、越、印、泰譯文)及「雇主委任招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外國人契約」

  5. 46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 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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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按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對於國內產業所缺勞動力,勞動部採補充性原則開放引進移工,並配合國家經濟發. 52. 展需要及就業情勢,透過由勞資學政所組成之社會對話平臺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下稱政策小組),共同研商適切之移工政策。 政策小組第30次會議於109年2月25日召開,經濟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分別提案試辦外籍製造工外展服務方案及建議開放部分農糧工作、畜牧飼育工作、養殖漁業工作等農漁牧產業引進移工,解決產業基層人力需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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