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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於必要時,得要求運具所有人、使用 ...

  2. 2019年4月2日 · 台鐵列車普悠瑪出軌事件的慘痛教訓,也促發《運輸事故調查法》修法通過。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今﹙2日﹚敲槌三讀,該法立法最大精神在於成立 ...

  3.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 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法治宣導專區 ...

  4. 運輸事故發生於水域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 第十四條所定之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 關作業。 運輸事故發生於陸地時,運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 運具、殘骸及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5. 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 ...

  6. 2019年4月24日 · 運輸事故調查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04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四十條,自公布日 施行(原名稱:飛航事故調查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獨立調查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以促進運輸安全,特制定本法。

  7.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第 6 條 運安會應負責下列運輸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境內之重大運輸事故。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或由本國人使用之航空器及船舶之重大運輸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