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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 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給予2倍) [(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x (1 or 2)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以8月1號晉升後數額計算。 主管加給、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以8月1號晉升前,實 際就職狀況計算。 以上計算方式為通則,若有特殊情況需詳閱「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另行計算之。 貳、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1、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2、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八)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 春節前十日(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 ( 一) 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二) 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 三) 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2021年8月20日 ·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規定,具備大學學歷的正式教師起敘薪級為第29級,月支金額為22,435元(以下均指新臺幣),學術研究加給為20,700元,若擔任導師工作則有每月導師加給3,000元。 獎金的部分分為考核獎金和年終獎金,通過考核者支給月薪總額1個月的考核獎金 [13] 。 而公務員年終獎金為一個半月,教師也不例外,但有趣的是,其實公務員發給年終獎金並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但每年行政院都會發布該年度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以「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 [14] ,一個半月也成了多年來所依循的傳統。 (二)代理教師.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二、 凡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職者,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年終工作獎金為原則,教師及研究人員另依評鑑辦法減發之;職工依成績考核結果增減之。 在職未滿一年者,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薪給為計算基準。 至年中退休、資遣、死亡之編制內專任教職員、研究人員或於年中退休、死亡之技工工友,則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薪給計支。 三、 前點所稱薪給,於教師及研究人員係指本(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職員指本(年功)薪及專業加給;技工工友指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編制外專任人員(不含計畫人員),指不含各類津貼之工資。 另工作津貼或其他津貼經專案簽准者得計發年終工作獎金。
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並按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薪給。
考量教師於考核年度內請延長病假且全無工 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 考核;為符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意旨,並參酌 一百十一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第六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及現行實務 做法,爰明定教師於考核年度內請延長病假 且全無工作事實者,依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 計算方式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 師。 第 三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 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2021年12月3日 · 年度中未曾在職者,應依十二月份實際支給之薪酬數額乘以一點五個月乘以十二分之一計算發給。 年度中曾在職者,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年資採計之規定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八)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人員,依其當年實際服役月數比例計支。 四、發給日期:春節前十日(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一次發給。 但軍職人員部分,得由國防部視實際需要另訂發給日期。 五、發給單位如下:(一)十二月份在職並繼續任職者,由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在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二)十二月二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期間離職未再擔任軍公教職務者,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給。 (三)十二月一日以前應徵服兵役者,由現服役單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