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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1 .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 ...

  2.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依公司法第22條之1由經濟部指定集保結算所負責建置維護,經濟部:412-1166(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 8:30~17:30 國定假日除外)

  3.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 ...

  4. 2019年1月10日 · 主管機關查核(1/2) 第十五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立法理由敘明,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涉及洗錢活「 政府應有效掌握公司相關資料,並應有一定動之風險程度資料之正確性、 及時性及完整性. 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又鑒於國際間洗錢防制制度 ...

  5. 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為辦理、調查或審理洗錢防制案件,而有必要使用前項所定資料者,應敘明事由,向資訊平臺查詢或取得前項所定資料。受理有關本第二十二之一案件訴願機關、訴訟機關,亦同。

  6. 2018年11月2日 · 我國為因應洗錢防制需求,及增加公司透明度,新公司法新制已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全面上路。其中增訂之第 22 條之 1,加入關於公司需申報董監、經理人、持股(或資本總額)逾 10% 股東資料,是近年來最大規模的公司資料強制申報。

  7. 一、按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資訊,係為增加法人透明度(參該條之立法理由),核與公司法第387條規定之各項登記性質不同,且登記事項與申報資料亦有不同,仍須分別辦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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