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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訂定未來二年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一百十四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二千七百萬瓩

  2.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

  3. 2023年5月29日 · 在立法院與行政機關及各界共同合作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本 (29)日三讀通過,經濟部感謝各委員支持,共同完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及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修正重點在於增訂「建 ...

  4.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所稱工程條件符合 ...

  5.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2351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6.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 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43621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23 條,除第 7 條及現行條文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之刪除,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8002366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7 條及現行 ...

  7.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8.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

  9. 公司法人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證明其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進口關稅。

  10.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80023660 號令 發布第 7 條條文及原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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