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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本刪除。. 二、 查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二就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第三條第一就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第四第一就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基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第五就檢修期限及 ...

  2. 第一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 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報告書。 一、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七第一 規定將裝置修 正為測試,爰序 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 修正。 第六條 (除 ) 一、本除 。 二、本次為全案修正,爰 除原保留之

  3.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 ...

  4. safe.kyu.edu.tw › content ›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 第六條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5.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080823130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文件下載.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 令. 最後更新日期108-10-02 回首頁. 點選收合.

  6.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7.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第一規定調查、鑑定火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