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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中華民國研議中的法律,最初由太陽花學運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目的在使海峽兩岸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國會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1]。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 [2],於2016年4月15日在立法院內進行相關審議。

  2.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 ...

  3.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

  4.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高科技產業是臺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 ...

  5.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 ...

  6.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中華民國研議中的法律,最初由太陽花學運參與者提倡,為該學運的主要訴求之一。目的在使海峽兩岸簽訂的各項協議能獲得國會與全民的監督與參與 [1]。包括朝野與太陽花學運等相關人士提出,共有8種版本草案 [2],於2016年4月15日在立法院內進行相關審議。

  7.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依前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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