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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憲法法庭 組織 沿革 現任大法官 歷任大法官 任命與任期 職權 認識憲法法庭 大事紀要 審理程序 憲法訴訟制度概述 聲請 ...

  2. 釋字第689號解釋 事實摘要 (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為蘋果日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演藝新聞;分別於中華民國97年7月間二度跟追神0電腦集團副總苗華斌及其曾為演藝人員之新婚夫人,並對彼等拍照,經苗某委託律師二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惟聲請人復 ...

  3.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 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4. 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之規定以及本院釋字第四0一號解釋:「國民大會代表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認為國民大會代表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當者,得依法罷免」之釋示,暨依本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各

  5. 釋字第400號解釋.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 ...

  6. 因此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五三年片面廢止中蘇友好條約而後如行政部門所言撤銷了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承認,甚至進而對內外宣示外蒙古為其領土,凡此種種均違反了國際法之規範,對於外蒙古人民共和國身為一獨立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人格,自然亦無任何影響 ...

  7.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肯定婚姻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並未改變系爭解釋所欲維護之婚姻及家庭秩序,且社會情事並無重大更迭,故系爭解釋無變更之必要。

  8. 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 事實摘要 (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聲請人 (一)1.臺北地院法官陳思帆為審理李明璁 (臺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於97年間未經許可率眾至行政院前集會,抗議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臺所生維安衝突而違反集會遊行法 (下稱集遊法)案件;2.桃園地院刑 ...

  9. 釋字第785號解釋.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本於憲法第16條 ...

  10. 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文「……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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