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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 一、農田水利設施座落土地及設施邊緣。 二、灌溉渠道之取水口至農田排水前。 三、農田排水渠道之農田排水口至農田排水終點。

  2.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監督輔導農田水利會 (以下. 簡稱水利會) 辦理事業區域內灌溉用水之引灌、營運、亢旱機制、排. 水、水質、蓄水、水利設施之管理養護及水路變更等業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設施係指水利會管理或代管之農田水利建造物及. 其附屬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農田水利建造物係指水利會事業區域內管理之水庫、灌溉. 蓄水池、各級灌溉排水圳路、堤防及附屬構造物。 四、本要點所稱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係指水利會為其事業使用管理之埤. 池、溜池、池塘、沼潭及蓄水坑谷,包括其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 。 第 二 章 引灌. 五、水利會應依據灌溉地清冊、灌溉地籍圖,訂定年度正常灌溉計畫,並. 報農委會備查後公告之。

  3.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4. 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民國92年11月7日發佈).odt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 ...

  5.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已公告施行,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 ...

  6.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法規資訊.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灌溉蓄水池管理. 三十七、水利會現有蓄水池未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三十八、為有效管理灌溉蓄水池,各水利會應依照有關灌溉管理規定建立. 資料。 三十九、建造、拆除灌溉蓄水池及附屬設施除報經建物主管機關核定外, 應檢具計畫書、圖樣、說明書連同有關會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書提. 經會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報請農委會核准,灌溉蓄水池拆除後, 會有用地之處分應依水利會有關財產處分之規定辦理。 界線內造林及其附屬設施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四十、灌溉蓄水池之平時蓄水位及洪水位各不得超過計畫常水位及計畫洪. 水位。 四十一、灌溉蓄水池排洪,設有排洪閘門者以啟開閘門調節為原則,如有. 下游安全問題時洩洪前各水利會應通知當地警察及行政單位轉知.

  7. gazette2.nat.gov.tw › EG_FileManager › eguploadpub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灌溉制度之變更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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