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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 成績加權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 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本單位將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
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 成績加權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 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本單位將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取得工作許可者。
十八、資格文件裝訂方式: 資格文件裝訂處 資格文件名稱 黏在正表背面 免學成績單 (成績向外) 黏在副表背面 免術成績單(成績向外) 釘在正表正面 (靠左上角釘1針) 1.身心障礙或學習障礙者協助申請表 2.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 費申請書 十九、請於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取得工作許可者。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第 4 è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第 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委託辦理 107 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烘焙飲調實務班」招生簡章 核准文號:高市訓就委字第10770240500 號函 一、開班資訊 訓練單位: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訓練班別:烘焙飲調實務班 訓練時數: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