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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函釋內容: 公司資金不得由公司或負責人籌借款項充為資金.

  2. 2020年9月13日 · 1. 台灣公司設立的資本額已經無最低下限的要求。 千萬不要為了增加資本額的數字而違法。 2. 當股東出資成立公司時,股東所擁有的不再是出資前銀行存款 (或其他財產),而是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或資本額。 故絕不應無故/無實質的把出資的金額,返還給出資者。 資本不實 (出資不實)會有什麼問題? 實務上常常仍有老闆認為自己帳戶的錢和自己私人帳戶的錢是相同的,或聽信他人誤認為在請會計師驗證驗資 (資本額查核)完成後,即可把資金匯回自己的私人帳戶或返還借款。 而殊不知上述這行為可能觸犯了包括: 公司法 (第9, 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 )、 刑法 (第214, 偽造文書印文罪 )、 商業會計法 ( 第71第五款,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罪)、 洗錢防制法.

  3.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 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 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 ,或 任由股東收回者 ,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2021年4月9日 · 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說明: 現行條文第一項所規定之裁判,在司法實務上認係民事裁判,並不包括第二項之刑事裁判在內。

  5. 依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如下: ()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格式請參照附件)。 ()設立或增資股款補正明細表(格式請參照附件)。 ()設立或增資股款動用明細表(格式請參照附件)。 ()足以證明股款補正或動用之相關文件。 ()法院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 二、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經商字第0九一0二0九八九00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 停止適用。

  6. 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補正應備書件如下: (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格式請參照附件)。 (設立或增資股款補正明細表格式請參照附件)。 (設立或增資股款動用明細表格式請參照附件)。 (足以證明股款補正或動用之相關文件。 (五)法院起訴書或判決書影本。 二、本部91年5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098900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下載:公司資金補正申請書. 下載:設立或增資股款補正明細表. 下載:設立或增資股款動用明細表. (經濟部106年12月19日經商字第10602428860號)

  7. 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其立法說明 :係為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而制定。 保護之法益 為一般公共信用,與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所保護之法益 相同。 參諸公司法就各種虛偽登記之情形,僅就第九條第 一項所列舉之態樣特別規定其刑罰,其餘則均認應依刑法 相關規定處罰,而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之法定本刑為「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 前段之罪之法定本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罰金」,較前者為重,應係以此種行為,其情節較 重於公司法其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有加重處罰之 必要,故為特別規定。 因之二者屬法規競合之特別法與普 通法之關係,應僅依特別法即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論 以單純一罪,而無適用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餘地。 決議: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