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制度」二讀過了! 虛偽陳述得經立院決議「最高罰20萬」|壹蘋新聞網
【記者潘袁詩羽/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24日)審議攸關「聽證會制度」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根據二讀通過的條文,第59條之5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或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之罰鍰,而對處分有不服,可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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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前